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副院长 岳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 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充分体现了现代教育的平等性、民主性和大众化的本质特征,可以有效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接受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需求。 自实施以来,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人才,是中国最大的没有围墙的大学。
一、“考试 制度”与“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制度 ” ,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21 条提出的:“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自学考试教育形式” 是指 以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主导所形成的“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见国务院颁布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以说,自学考试既是“考试制度”也是“教育形式”。 作为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具有开放教育的特征和远程教育的特点,也是中国规模最大的开放与远程教育形式。
二、自学考试是开放教育
自学考试是 以“开放学习”为本质属性的开放教育,具有 开放性、灵活性、普及性、学习终身性及社会资源共享性等特点, 为学习者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自主学习空间。 主要体现在: 凡 中国公民均可随时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实行完全学分制; 与其他教育形式之间学分互认;参加 学习不受时间、地点、方式限制; 通过市场配置和优化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参与自学考试建设与发展; 提供丰富的学历教育专业及课程,同时大力发展非学历证书考试;体现 低重心平民教育特点,学习者中在职从业人员达 60% 以上,也 为没有进入正规大学的青年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呈现继续教育特征,目前学习者中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达 55% ,研究生超过 10000 名。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 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公平性,成为中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途径,是能够充分 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教育形式。
三、自学考试是远程教育
我国著名学者丁兴富教授认为:“中国、法国和加拿大的多重系统模式(简称多重系统模式)是指在同一个国家中并行存在多种模式的开放与远程教育系统”;“众所周知,我国既有传统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又有国家专门建立的广播电视大学开展的远程教育,还有作为国家考试制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丁兴富 教授的观点得到国内许多专家的认同。
ICDE (国际开放与远程教育协会的英文缩写)协会主席詹姆斯 · 泰勒( James Taylor ) 1999 年提出远程教育发展五代学说:第一代是函授模式;第二代是多媒体模式;第三代是电子远程模式;第四代是灵活的学习模式;第五代是互动的网上教学。他 还 认为:“远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所实施的环境,因此不同国家也就会给予不同的回答。”
我非常赞成泰勒先生的观点, 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基本适应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并由一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 采用什么样的技术形式应从国情、区情、不同远程教育形式的特点、学习者的环境和自身学习能力出发,必须尊重学习者对不同技术形式的自主选择。
自学考试远程教育是融五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于一体的多样化远程教育形式,所强调的主要不是技术的先进性,而是针对性、实用性、实效性;并不特别强调教与学在时空上的完全分离,而是融入学习型组织倡导的团体学习理念,采取个人自学、集体学习、社会助学相结合;并不排斥传统手段,而是现代与传统技术手段的结合,建立形式多样、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支持体系,满足广大学习者的不同需求。当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学习支持服务体系是当前自学考试的一个非常重要和急迫的任务。
四、自学考试是评价校外学习者学业水平的学习成就认可制度
欧盟执委会为进一步推动 终身 学习以建构学习社会, 1996年发表了《 教与学:迈向学习社会》 (Teaching and Learning: Towards the Learning Society) 白皮书, 提出了认可学校外学习成就的构想,通过建立累积学分和平行转移制度等策略,作为沟通学校内外教育体制的有效机制。
自学考试制度就是具有权威性的校外学习成就认可制度。主要表现为:法律所认可的地位;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评价结果国家认可。 认可范围主要是参加自学考试学习者的学业成就,同时也包括对参加其他教育形式学习中所获得学分、职业资格证书、社会考试证书等转换成自学考试学分的认可。
五、自学考试的质量保证
自学考试制度实施 25 年来,顺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已经 建立了 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及省级组织领导体系;健全 严密的国家、省、市县三级管理实施体系;灵活多样的助学及远程学习支持服务体系;科学合理的专业课程体系;职责明确 主考校工作体系; 严格规范的考务考籍管理体系等。 这些体系共同 构成了自学考试的 质量保证体系,使自学考试的质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树立了品牌,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实践证明,自学考试制度已成为落实《宪法》关于“鼓励自学成才”、落实《教育法》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条款的有力措施,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成为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途径,成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良好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项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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