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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天津市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及特长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
发布时间:06年-5月 -09日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今年本市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和特长生,在升学时给予加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加分条件
(一)2005至2006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2005年评选出的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
(二)初中阶段在规定竞赛中获规定奖级的学生。规定的竞赛项目和奖级如下:
1、下列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规定奖级获得者:
(1)全国初中数学竞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2)全国初中物理竞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3)全国初中学生化学素质和实验能力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4)天津市中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2、下列市级以上科技活动、竞赛的规定奖级获得者:
(1)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初中组一、二等奖获得者。
(2)全国及天津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3、天津市第七 、八届中学劳动技能竞赛第一、二、三名获得者。
4、下列文艺比赛规定奖级获得者:
(1)初中阶段参加由市教委组织参加的全国学校文艺展演比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初中阶段参加天津市学校文艺展演比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5、下列体育竞赛规定奖级获得者:
    参加世界中学生和全国中学生体育竞赛个人和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前八名获得者。获市教委主办的市级中学生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含软式排球)、兵乓球、躲避球、健美操、武术、网球、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毽球比赛个人前八名,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前六名者;获经市教委审核承认的区县中学生田径、游泳、乒乓球比赛个人前三名者;足球、篮球、排球(含软式排球)冠军队主力队员(每队主力队员人数不超过报名参赛人数的50%);获经市教委审核,由市体育局主办的市级中学生击剑、体操、艺术体操、摔跤、柔道、举重、射击、棒垒球、航空、航海模型、无线电测向比赛(含业余电台)的个人前六名者,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每队主力队员人数不超过报名参赛人数的50%)。
二、加分方法
    上述范围的考生升学总成绩加5分。每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
    若考生既属于上述范围,又符合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或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中的优待标准,则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加分或优待政策。
三、申报手续
    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毕业学校领取和填写由市中招办统一印制的《2006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升学加分(或优待对象)证明信》,并到有关单位审核盖章。由学校负责统一到区县中招办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不需要另办上述证明信,由学校携带经市教委德育处审验和盖有市教委公章的《天津市中小学三好学生登记表》或《天津市中小学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统一到区县中招办审核登记。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优秀学生将盖有市教委公章的登记表报学校,由学校统一报到区县中招办审核登记。
    学生申报手续完成后,由学校持加分学生名单与区县中招办的名册核对,无误后将加分证明信(或相关证明)装入学生档案。各区县中招办负责审核、汇总各校加分学生名册,在 5月12日之前报市中招办,并做好为建立考生电子档案所要求的加分信息采集工作。
    加分范围内各类考生及其审核盖章单位如下:
(1)市教委中学处对市级学科竞赛、中学劳动技能竞赛等项目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并负责集中送市教委办公室加盖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初中毕业生升学加分专用章。
(2)市教委体卫艺处对市教委主办的市级中学生体育竞赛加分项目、学校文艺展演比赛加分项目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并负责集中送市教委办公室加盖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初中毕业生升学加分专用章。
(3)市级科技活动竞赛加分项目,市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并经市教委中学处备案。
(4)经市教委审核,由市体育局主办的市级中学生击剑等11个体育竞赛项目,由天津市体育局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审核,加盖天津市体育局体育竞赛成绩证明专用章,并经市教委体卫艺处备案。
(5)市教委审核承认的区县级中学生体育竞赛加分项目,区县教育局体卫科认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区县教育局公章,并经市教委体卫艺处备案。
    申报和审核工作在4月17日(周一)--4月21日(周五),4月24日(周一)?D4月26日(周三)期间完成,逾期不再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