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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天津市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
发布时间:06年-5月 -09日

   

一、加分范围及规定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 5 年以上,回国后在 3 年内参加学业考试)。

    上述范围的考生升学总成绩加 5 分。每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

    若考生既属于上述范围,又符合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或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中的优待标准,则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加分或优待政策。

二、申报和审批办法上述加分范围内的考生须首先填写由市中招办统一印制的《 2006 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升学加分(或优待对象)证明信》,然后到有关单位审核盖章。加分或优待范围内各类考生及其加分或优待资格审核盖章单位如下:

    归侨子女、归侨考生、华侨在国内子女: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台湾省籍考生: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宣传处。

    援藏、援疆人员子女: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

    少数民族考生:区县 民族宗教办公室 。

    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市外国专家局。

    加分或优待对象证明信盖章后,考生将证明信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区县中招办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将证明 信装入档案。

    各区县中招办负责审核、汇总各校加分学生名册,在 5 月 12 日 之前报市中招办,并做好建立考生电子档案所要求的加分信息采集工作。

    申报和审核工作在 4 月 17 日 (周一) -- 4 月21 日 (周五), 4 月24 日 (周一) ?D 4 月 26 日 (周三)期间完成,逾期不再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