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系本市应届初三学生;
2、有本市正式户口;
3、所回区县是学生本人与父亲或母亲户籍同在的区县。
二、回户籍区县升学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享受学籍区县学生的待遇。各区县和学校不得排挤学籍在本区县的非本区县户籍的学生。
三、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一律回户籍区县进行学业考试报名并参加学业考试。
四、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程序
1、准备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于4月21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籍所在学校按照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的规定严格审查有关申请,并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2006年应届初三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审核表》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将学生《2006年天津市应届初三学生升学报名表》中应由学籍所在学校完成的内容填写完毕,封存后交给学生本人,同时做好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纸介质档案的组建工作。
3、考生持学籍所在学校填写完毕的《2006年应届初三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审核表》到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盖章,然后持该表、报名表和户口簿于5月8日至12日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报名,报名后仍回学籍所在学校学习,各学籍所在学校应该支持学生回校学习。
4、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须对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的条件进行认真复审,并根据学生带回的《2006年天津市应届初三学生升学报名表》中的内容按市中招办的要求做好为建立考生电子档案所要求的信息采集工作,然后安排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本区县参加学业考试,同时收取考生学业考试报名费和六科考试费。
5、各区县中招办需将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的纸介质档案准备好,按照本年度考生纸介质档案流转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6、各区县中招办将《2006年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名册》于5月15日上报市中招办。
五、各区县中招办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